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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发文:根据博士后人员身份进行分类资助
添加时间:2025-11-19

  2021 年,我厅会同财政厅出台《四川省博士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人社发〔2021〕28 号)。近年来,在资金使用管理、绩效发挥上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在加强监管和提升资金绩效方面还有一定差距。为进一步优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我们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 7 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博士后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91 号)文件精神,会同财政厅修订了本《办法》。

  《办法》共 5 章 18 条。第一章总则,明确目的依据、内容、原则、适用范围等;第二章资助标准和用途,明确经费资助项目、资助标准、用途等;第三章申报和资金拨付,规定专项资金资助的申请、发放、拨付等程序;第四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明确设站单位、管理单位职责及绩效管理、资金监管等要求;第五章附则,规定办法实施日期、有效期限等。

  《办法》出台将进一步优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绩效,促进高层次青年人才集聚和培养,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对在博士后综合评估中评为优秀等次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一次性资助 20 万元,进一步激励博士后平台发挥作用,提升资金使用绩效。

  参考国家博士后日常经费「分类分档资助」做法,根据博士后人员身份进行分类资助。按照人社部「原则上不得招收在职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的规定,将在职博士后资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 4 万元,资助期两年;非在职博士后资助标准不变,仍为每人每年 8 万元,资助期两年。

  明确博士后工作管理单位职责,管理单位要加强设站单位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把关、监管指导、督促整改作用等,强化「省、管理单位、设站单位」三级管理机制,进一步提升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作用发挥。

  明确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要求。专项资金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等监督检查;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对设站单位博士后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进一步提升资金绩效。

官方发文:根据博士后人员身份进行分类资助(图1)

  为加强我省博士后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绩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博士后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博士后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修订)》《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四川省委关于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决定》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安排,用于培养引进博士后的专项经费,包括: 博士后科研流动 (工作) 站和创新实践基地资助经费、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项目经费、博士后科研项目特别资助经费、博士后日常经费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旨在提高我省博士后自主创新能力,为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和人才智力支撑。

  第五条 对在博士后综合评估中评为优秀等次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简称「工作站」) 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简称「基地」) 一次性资助 20 万元,用于添置研究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 博士后研究人员学术交流活动等。

  第六条 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项目资助标准为每人 40 万元, 资助期为两年, 其中 30 万元主要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奖金、生活补助和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等;10 万元主要用于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他合理支出。

  第七条 博士后科研项目特别资助经费资助标准分四个等级,特等每项 20 万元,一等每项 10 万元,二等每项 8 万元,三等每项 5 万元,主要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添置研究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以及聘用助手、调研论证、参加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等。

  第八条 我省管理的流动站自主招收、工作站独立招收和工作站、基地与国内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申请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资助期两年。对非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 8 万元,对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 4 万元。主要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奖金、生活补助和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等。每年省财政根据实际招收进站和申请人数据实结算。

  第九条 受资助对象获得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项目资助的,不享受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一般应按照个人或单位提出申请、相关市 (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省级有关部门等博士后工作管理单位 (以下简称「管理单位」) 初审推荐等程序申报。具体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当年度发布的通知要求为准。

  第十一条 博士后科研流动 (工作) 站和创新实践基地资助经费、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项目资助经费、博士后科研项目特别资助经费和博士后日常经费,按规定拨付至设站单位。

  第十二条受资助对象所在单位应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如有自动放弃资助、结余经费等情况,所在单位应在情况发生当年 12 月底前按原渠道及时退回资助经费。

  (一) 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好预算管理、审批报销、资产管理工作,确保专项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二) 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加强项目过程管理,做好项目结题和成果验收工作。因不可抗力或无法预测情况导致方案重大调整或无法实施的,应逐级向上申请项目调整,未经批复,不得擅自更改;无法调整的,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后,将补助资金按原渠道退回。项目实施完毕有剩余资金,应及时将剩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三) 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列支,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和分解项目支出,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 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四) 加强会计核算工作,对专项资金应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做到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手续完备。

  (五) 落实报告制度,定期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管理单位报送资助对象资助项目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

  (二) 加强监督和指导,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指导设站单位建立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等。

  (三) 落实报告制度,定期检查设站单位专项资金项目推进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等,如发现设站单位对专项资金使用不当的,应督促其及时整改, 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对设站单位博士后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合规安全、使用绩效等。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专项资金安排、调整、撤销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等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设站单位和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套取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 2025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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